全国脚斗运动推广委员会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全国脚斗运动推广委员会”(简称委员会),总部设在北京市。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4号东方梅地亚中心A座2102。
第二条 本委员会是由法律法规认可的脚斗运动组织、热爱脚斗运动的单位企业及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组织,是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中心(以下简称武术中心)内设临时机构,在正式成立“中国脚斗协会”前,代行脚斗项目管理职能。
第三条 本委员会系非营利性组织,不以为自身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本委员会的资产和经济收益只能用于为实现本会宗旨相关的活动。
第四条 本委员会作为武术中心授权管理全国脚斗运动的组织机构,是代表中国加入国际脚斗协会、亚洲脚斗协会的唯一合法组织。
第五条 本委员会宗旨是:遵守国家有关体育政策,遵守国际脚斗协会、亚洲脚斗协会章程、遵守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及中国奥委会政策、策略及战略意图;团结全国脚斗运动工作者、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脚斗运动爱好者以及关心、支持中国脚斗运动的海内外社会各界人士,推动中国脚斗运动的普及和提高;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与国际脚斗协会、亚洲脚斗协会等国际体育组织的联系与合作;为国争光,为民健康,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为中国脚斗运动事业的发展积累必要的资产,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倡导公平竞赛,弘扬体育精神,促进中国脚斗运动事业健康发展。
本委员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本委员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 本委员会会员及所属机构和工作人员,以及在本委员会和本委员会会员单位注册的各省市委员会、行业委员会及俱乐部的运动队、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章程及本会规定、准则和决定。
第七条 本委员会接受武术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基于法律授权和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管理全国脚斗运动事务,依法自主开展活动。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委员会的业务范围:
(一)受武术中心委托,负责脚斗运动的管理,研究和制定脚斗运动发展目标、政策以及行业规范、标准与发展规划;
(二)制定脚斗运动项目的竞赛制度、竞赛规程、裁判法、教练员运动员和裁判员管理制度、等级与段位认证及俱乐部管理办法等;
(三)筹办全国性脚斗运动赛事、与会员合作举办地区性(含跨地区)脚斗运动赛事(业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负责对参赛的俱乐部、运动队、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注册管理;制订竞赛计划、管理规定和其他赛事相关文件,并组织实施;与国际脚斗协会、亚洲脚斗协会以及各会员合作,举办各类国际、国内脚斗运动赛事及职业联赛;培育国际性、区域性品牌赛事,积极引进和创办国际精品赛事;
(四)组建、管理、运营国家脚斗运动队,代表国家参加各类国际比赛;开展脚斗运动国际交流与技术合作;解释和实施国际脚斗协会、亚洲脚斗协会的竞赛及裁判规则;
(五)制定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等有关技术等级、段位标准和培训计划,做好脚斗运动专业人员和青少年后备人才培养工作;
(六)推广普及脚斗运动,指导、规范、促进会员建设和开展工作;推动青少年及业余脚斗运动的开展,培养脚斗运动爱好者;对全国各类脚斗运动的培训活动、场馆、俱乐部等进行业务指导服务和归口管理;
(七)经武术中心批准,制定脚斗运动项目训练、比赛、场地的器材装备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等,推动中国脚斗运动运动标准化、现代化;提升项目装备的智能科技水平;在专业、业余、青少年三个不同范畴,推动项目装备技术的提升;加强对本会主办赛事的衍生权益的再开发工作,推动中国脚斗运动产业健康发展;
(八)组织脚斗运动项目产业专题研究工作,培育与脚斗运动运动相关的产业市场,积极引导赛事、相关装备用品、运动培训的产业化发展,结合职业竞赛,开展多种经营,为中国脚斗运动事业发展积累资金;
(九)加强脚斗运动文化建设,做好项目宣传、公益、慈善活动,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十)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内部纠纷解决机制;整合相关资源,积极建立会员服务网络平台,为广大会员提供服务;
(十一)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范,针对有违国际脚斗协会、亚洲脚斗协会及本会的章程、规定,以及其他有损体育道德和体育精神的弄虚作假、腐败、涉赌、涉毒、使用违禁药品等涉及赛风赛纪行为,依照相关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监管和处罚;
(十二) 在本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制定、解释和执行与脚斗运动有关的规定、纪律规则、道德准则;
(十三)完成武术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委员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依照中国法律成立并依法对所辖区域或行业内脚斗运动行使管理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脚斗运动社会组织及其他行业脚斗运动社会组织;高等院校脚斗运动社会组织等;具有合法地位从事脚斗运动的群众组织和团体等;积极支持和参与中国脚斗运动事业发展、在脚斗运动业务范围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的单位企业等,承诺遵守委员会章程,可以申请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对于热心支持中国脚斗运动事业发展,积极参加脚斗运动项目的个人,可接纳为个人会员。
(二)团体会员分为:
1. 区域性一级团体会员:全国各省级脚斗运动社会组织、各行业体协脚斗运动社会组织;
2. 区域性二级团体会员:全国各市、县级、高等院校等脚斗运动社会组织;
3. 专业性团体会员:全国各脚斗运动俱乐部、武馆、武校、训练中心等健身训练机构,从事脚斗运动运营推广的企业。
(三)个人会员:积极支持和参与中国脚斗运动事业发展的社会各届人士,均可自愿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申请单位会员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文本,承诺遵守本委员会章程及其他规定、决定和自愿履行会员义务;自身依法成立和存续的资格证明(如行业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证明或批复函);章程和各项规定;主要负责人名单;组织机构及其管辖范围内的设施和脚斗运动组织的详细信息。
(二)申请个人会员需提交《入会申请书》和获奖证书、等级或段位证书。
(三)经本委员会资格审查、讨论通过。
(四)由本委员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单位会员
1. 参加会员代表大会,并提出议案;
2.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 参加本委员会组织的有关比赛和活动的权利;
4. 参加或接受本委员会委托承办国内外脚斗运动赛事和活动的权利;
5. 参加本委员会援助和发展计划的权利;
6. 获得本委员会技术指导、咨询、培训等服务;
7. 区域性单位会员有权对本辖区或本行业内脚斗运动赛事、活动以及俱乐部、道馆和运动队,运动员、裁判员等脚斗运动从业人员进行管理;本委员会只承认上述各区域性单位会员所在地(系统或行业)只有一个脚斗运动社会组织,同时该组织必须经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8. 区域性单位会员有权发展注册会员;
9. 对本委员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10. 查阅本委员会章程、规定、会议记录、大会/执委会决议、主席签发文件、财务会计报告等;
11. 在委员会讨论决定对会员违反委员会章程作出处理决定时,受处理会员有权进行申辩、提出调查申请;
12. 自愿申请入会和自主决定退出委员会;
13. 行使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享有上述单位会员权利中的1、2、3、5、6、9、10、11、12、13条款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遵守并要求其管辖范围内的脚斗运动组织和其从业人员遵守并执行本委员会章程及规定和决议决定,维护委员会合法权益;遵守公平竞赛原则和体育道德,弘扬体育精神;
(三)开展脚斗运动运动的普及、推广和提高工作,支持和参加脚斗运动职业赛事,支持和参加本委员会组织的各项竞赛和活动,完成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支持和执行本委员会制定的脚斗运动发展目标、政策以及行业规范、标准等,积极参与本会开展的等级评定、段位认证和培训计划,推动脚斗运动项目的产业化发展;
(五)负责所辖范围内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的注册、管理,并及时更新人员备案信息;
(六)作为本委员会会员期间,保持自身的合法存续性,及时上报会员自身的任何重大变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章程、注册信息修改、组织形式变更、主要负责人、联系人变动等信息);
(七)服从本委员会的生效裁决和决定;
(八)本委员会会员无需缴纳会费;
(九)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单位会员制定的章程、管理规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不违背本委员会章程相关条款,如果违背本章程的,应以本章程、规定和决定为准。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执委会表决,暂停其会员资格,被暂停会员资格的,在相关情形改正后经执委会讨论通过后恢复其会员资格:
(一)违反本委员会章程、规定和不履行会员义务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委员会举办的赛事和会议的;
(三)被委员会认定不再符合本章程有关会员资格要求的;
(四)会员在被暂停会员资格期间,不得行使基于本章程所享有的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法违纪行为、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或被暂停会员资格2年内仍未彻底改正其违规行为的,或单位会员出现资不抵债、破产、自行解散或进入强制清算程序的,以及其他被委员会认定不能再享有会员资格情形的,由执委会表决通过后,立即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六条 会员自愿退会应至少提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委员会,并在此之前,妥善解决与本委员会及其他会员之间的财务等问题,方可退会;会员未按时在本委员会注册,或被撤销(注销)登记,视为自动退出。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能
第十七条 本委员会常委会、执委会、各专项组组成。
(一)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
(二)执委会由常委会成员、国内脚斗运动开展较好的省区市武术中心负责人、项目专家、教练、裁判、企业代表若干组成;
(三)各专项组由组长、副组长和组员组成。设立以下专项组负责本会的专项事务处理工作:
1.裁判员专项组
2.教练员专项组
3.运动员专项组
4.竞赛专项组
5.培训专项组
6.青少年专项组
7.宣传推广专项组
8.综合业务专项组
9.特邀顾问组
第十八条 常委会工作职能
常务委员会是中自委的决策机构,对武术中心负责。
第十九条 执委会工作职能
执委会是中自委的审议、表决机构,对常委会负责。
第二十条 各专项组工作职能:
(一)裁判员专项组
1.制定裁判法和裁判员管理制度、等级与认证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
2.组建、管理、运营裁判员队伍;依据《北京脚斗士协会脚斗运动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
(二)教练员专项组
1.制定教练员管理制度、等级与认证管理办法等;
2.组建、管理、运营教练员队伍;依据《北京脚斗士协会脚斗运动教练员管理办法(试行)》。
(三)运动员专项组
1.制定运动员管理制度、等级与认证管理办法等;
2.组建、管理、运营运动员队伍;依据《北京脚斗士协会脚斗运动运动员管理办法(试行)》。
(四)竞赛专项组
1.组织筹办全国性赛事、与会员合作举办地区性(含跨地区)赛事(业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负责对参赛的各省市协会、行业协会及俱乐部的运动队、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注册管理;制订竞赛计划、管理规定和其他赛事相关文件,并组织实施;与国际体育组织以及各会员合作,举办各类国际、国内赛事及职业联赛;培育国际性、区域性品牌赛事,积极引进和创办国际精品赛事;
2.制定开展竞赛的基本规则、管理与实施组织、程序、裁判判罚标准等内容。
4.竞赛活动管理包含赛事分类、举办条件与程序、参赛纪律与要求、违规违绩处罚、防疫安全、应急预案等内容。
5.把关每个赛事竞赛规程,主要包括竞赛名称、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协办单位、举办时间、举办地点、竞赛项目、竞赛办法、参赛办法、奖励办法,以及组委会的其他要求。
5.调查分析赛事方人员、场地、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赛事运营的专业能力,保证有能力提供合格的场地、器材等;
6.有协调安排与赛事规模相适应的交通、食宿、会场等条件的能力;(详细内容要求参考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中国武术协会颁布的《脚斗运动项目办赛指南(试行)》、《脚斗运动项目参赛指引(试行)》文件)
(五)培训专项组
规范培训行为,明确培训宗旨,健全培训标准规范,提高培训水平,规范办班行为,加强收费管理,科学设置课程,落实安全措施。(具体细则参照国家体育总局文件 体规字【2021】10号)
(六)青少年专项组
1.在青少年群体中普及脚斗运动基础知识,解析青少年的身体和心理发育特点,为青少年构建科学合理的训练教学体系,制定满足青少年独特发展需求的决策和行动计划,让青少年在体育运动中提高身体素质,获得愉快体验。
2.指引提升青少年的专项能力和身体素质要求,如训练年限、技术等级、比赛场次数量和体能测试指标等。
3.针对后备人才培养,建立青少年的培养机制,制定选拔办法、奖励补偿措施等规章制度。
(七)宣传推广专项组
组织项目产业专题研究工作,培育脚斗运动相关的产业市场,积极引导赛事、相关装备用品、运动培训的产业化发展,结合职业竞赛,开展多种经营,为中国脚斗运动事业发展积累资金;
(八)综合业务专项组
负责对各省市协会、行业协会及俱乐部的运动队、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注册管理;
(九)特邀顾问组
1.长期从事脚斗运动事业,并对该运动项目及领域有特殊贡献,持续为该项目提供专业性、科学性、独立性意见。
2.负责对本委员会具体工作的布置、实施、检查、督促、落实执行情况。
3.协助委员会调查了解本社会看展情况,并为项目发展顶层设计建言献策。
第五章 党的组织
第二十一条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支部委员会,接受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党委领导,担负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为委员会健康发展提供坚强组织保证等职责。落实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党的工作融入委员会运行和发展过程中,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不断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模范先锋作用。
第二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中的党员,其组织关系转入本会党支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本会党支部书记参加执委会,履行有关党建工作和监督职责。
第六章 经费及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本委员会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授权和服务的收入;
(四)本会主办的赛事活动商业权利开发收入和投资企业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六)本委员会的所有收入及支出由武术中心管理,无独立财务帐号。
第二十五条 本委员会经费开支必须按常委会批准的方案执行,应当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脚斗运动事业的发展。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六条 对本委员会章程的修改,须经执委会表决通过后报常委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本委员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常委会通过后15日内,报武术中心批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 止
第二十八条 本委员会自正式成立“中国脚斗运动协会”之日起即刻终止。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