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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Association announcement
北京市脚斗士协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来源:发布时间:2019-12-20阅读次数:1495 返回列表>>

  第一条 总则

  为保障北京市脚斗士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开展正常的业务工作,充分体现为会员服务的宗旨,确保为会员服务的范围、方式和内容的有效性,加强会费管理,确保会费收入能更好地用于本会建设和组织活动,特制订本会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第二条 依据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北京市民政局社团管理部门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会费收取的规定、本会章程,参照其他社会团体的会费标准,结合本会的工作特点,特制定本标准和管理办法。

  第三条 会费标准

  (一)会长:任期内10万元/年;

  (二)理事单位:2000元/年;

  (三)会员单位:1000元/年;

  第四条 会费的收取

  (一)会费是本会开展各项活动的主要经济来源,各会员单位有责任和义务按时缴纳会费。

  (二)会费收取时间为:被批准入会后一个月内缴纳当年会费,此后每年该月即为该会员单位缴纳会费的时间。

  (三)会费通过银行转账或汇寄。

  第五条 会费的使用和管理

  (一)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本会宗旨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二)本会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按照《北京脚斗士协会财务管理制度》严格管理;

  (三)本会定期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

  (四)在年检时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第六条 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的制定或调整须经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一)本会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应当有2/3以上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或者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二)除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不得采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

  第七条 本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

  第八条 本办法经2019年8月 12日北京市脚斗士协会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