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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Association announcement
脚斗士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发布时间:2019-11-21阅读次数:1289 返回列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脚斗士裁判员(以下简称裁判员)队伍的建设,保证脚斗士竞赛公正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并结合脚斗士运动竞赛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脚斗士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对各级裁判员进行注册、培训、认证、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协会各会员单位负责本单位裁判员的培训报名汇总工作。

  第二章 裁判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规定参加各级各类的脚斗士竞赛裁判工作:

  (1)地级比赛(含中华脚斗娃比赛):

  裁判员:三级以上(含三级);

  各部门裁判长:三级以上(含三级);

  副裁判长:二级以上(含二级);

  总裁判长:二级以上(含二级)。

  (2)省级比赛(含中华脚斗娃比赛):

  裁判员:三级以上(含三级);

  各部门裁判长:二级以上(含二级);

  副裁判长:二级以上(含二级);

  总裁判长:一级。

  (3)全国比赛(含中华脚斗娃比赛):

  裁判员:二级以上(含二级);

  各部门裁判长:二级以上(含二级);

  副裁判长:一级;

  总裁判长:一级。

  各办赛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保证赛事顺利进行的基础上进行适当调整。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裁判员学习和培训;

  (三)对脚斗士竞赛裁判工作提出建议、监督、批评;

  (四)对脚斗士竞赛规则和裁判法提出建议;

  (五)接受脚斗士竞赛主办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

  (六)对不公正的处罚向协会提出申诉。

  第五条 裁判员承担以下义务:

  (一)培养和坚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在竞赛工作中公正执裁;

  (二)严格遵守《脚斗士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

  (三)努力钻研脚斗士竞赛规则和裁判法,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四)积极参加协会批准的脚斗士竞赛活动,努力完成竞赛主办单位交给的裁判任务;

  (五)积极参加脚斗士裁判员的培训及经验交流活动;

  (六)积极推广脚斗士运动。

  第三章 裁判员的注册

  第六条 在协会官网进行个人会员注册,注册成功后,根据相关规定可申报符合标准的裁判员等级培训班。

  第七条 裁判员个人信息库出现变动时应及时更新,并公布以下主要信息:

  (一)裁判员姓名、年龄、技术等级、所属单位、所居城市;

  (二)裁判员获得相应技术等级资格认证的时间;

  (三)裁判员参加过的脚斗士竞赛裁判工作记录。

  第四章 裁判员技术等级的申报和审批

  第八条 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三级、二级和一级裁判员。

  第九条 申报各等级裁判员必须严格遵守技术等级制度的规定。

  第十条 申报三级裁判员考评的条件

  (一)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

  (二)中等专科以上毕业(含同等学历);

  (三)热爱脚斗士运动并有体育类赛事执裁经验,思想进步、作风正派、身体健康。

  第十一条 申报二级裁判员考评的条件

  (一)任三级裁判员满2年;

  (二)曾至少4次任省级脚斗士比赛裁判员或至少2次在地级脚斗士比赛中任副裁判长及以上职务;

  (三)熟练掌握脚斗士竞赛规则和裁判法,了解脚斗士竞赛流程及各部门裁判员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申报一级裁判员考评的条件

  (一)任二级裁判员满3年;

  (二)曾至少4次任全国性脚斗士比赛裁判员或至少2次在省级脚斗士比赛中任副裁判长及以上职务;

  (三)深刻理解脚斗士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具备独自组织脚斗士赛事的能力。

  第五章 裁判员技术等级考试

  第十三条 协会至少每年组织一次脚斗士裁判员技术等级考试,考试现场由协会派出监督人员进行监考,考试合格者由协会批准,颁发裁判员等级证书。

  第十四条 参加技术等级考试的裁判员如未获技术等级批准,必须重新申请技术等级考试。

  第六章 裁判员选派与聘请

  第十五条 裁判员的选派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十六条 地级脚斗士比赛的裁判员,由赛事主办方协商并报协会审批后聘请;省级和全国级脚斗士比赛的裁判员,由协会选派并由赛事主办方聘请。

  第七章 裁判员管理

  第十七条 从裁判员到赛区开始,施行封闭式管理制度。裁判长负责裁判员赛前培训和考核。并由裁判长对各裁判员进行分组和分工,比赛中实行裁判员回避制度(原则不执裁有本单位运动员的比赛)。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八条 奖励

  (一)在脚斗士比赛裁判工作中,模范遵守有关规定,作风正派、执法公正、表现突出的,由协会给予本次比赛优秀裁判员表彰(原则上按该次比赛裁判员人数的4:1比例评选)。

  (二)积极进行脚斗士竞赛制度、裁判法、器材及竞赛规则研究,并被协会采纳的,由协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处罚

  对裁判员的处罚分为:警告;取消本次比赛裁判资格;暂停裁判工作;撤销技术等级称号;终身停止裁判工作。对裁判员的处罚将以书面形式通报裁判员所在单位及个人。

  (一)赛区处罚规定:

  1.无故未按时到赛区报到,不参加裁判组活动,第一次警告,同年若再出现,则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

  2.比赛开始前3天,因个人原因临时无法参加执裁工作的,第一次警告,同年若再出现,则暂停裁判工作半年。

  2.赛前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

  3.未经请假批准,擅自离开赛区的;无故不能担任裁判工作的,第一次警告,同年若再出现,则停止裁判工作一年。

  4.赛前修改分组、偏袒或压制一方,妨碍公正执法者,停止裁判工作两年。

  5.裁判员有明显失误或偏袒行为并拒不接受裁判长的决定,裁判长、副裁判长有明显失误或偏袒行为并拒不接受竞赛监督委员会监督的,红牌警告,撤销技术等级称号。

  6.凡裁判员有下列情节者,给予撤销技术等级称号,终身停止裁判工作的处分:

  (1)行贿受贿,执法不公;

  (2)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会员单位或赛事主办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内容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月 日起施行。